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
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
(一)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
(二)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额的注册资本
(三)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、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
(四)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
(五)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的要求
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,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,其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
第九条 设立典当行,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
第十条 设立典当行,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
(一)设立申请报告(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、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、机构住所、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)
(二)典当行章程;
(三)典当行业务规则、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
(四)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
(五)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
(六)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
(七)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
(八)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
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,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《典当经营许可证》,到公安机关申领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,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,领取营业执照后,方可营业